本报讯(记者王蔚然)从本月起,消费者到药店买药,药店必须提供包括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的详细销售凭证。业内人士指出,这将为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据光华大药房吴总等业内人士介绍,以往药店销售药品,除了开具发票外,如果市民还索取小票,药店会提供含有药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信息的小票。目前光华大药房已经完成了电脑程序调整,从本月起,向消费者开具的小票增加了药品批号、生产厂家名称等内容。记者近日走访了市内一些药店,发现部分大型药店较好地执行了国家的新规定,能够完整地提供含有药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生产厂家、批号等信息的打印小票,但是一些小型药店经营者表示,正在采购打印机,预计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购药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