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玉)租赁的房子水管坏了该谁修?老板和租赁户扯不清。近日,永川区法院一纸判决:租赁户林某不应承担该租赁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2001年12月,福建人林某到永川做生意,租赁了永川人刘某的一个门面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正确的使用租赁物,致租赁物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房东没有举证证明租赁物是租赁户的不正确使用损坏的,所以原告不应承担该租赁物损坏的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诉判决。
租赁 约定 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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