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不过五一节?这样的解释不合乎法和理。从法律上看,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等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从身份上看,进城务工农民同产业工人一样,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市劳动者。
对于辛苦劳作甚至是长年累月超负荷工作的农民工而言,他们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的需求,都渴望休假。但农民工往往“无权”像城市劳动者一样享有黄金周休假日,个别用人单位片面、错误地认为,农民工不是正式工,且很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没有资格享有五一节;二是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屈从,不敢违背、对抗,听任用人单位侵权。所以,农民工的劳动节处于“要假没薪、要薪没假或失业”的尴尬境地。
农民工不“缺席”于五一节,让每一位劳动者都应有平等休息权,除了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与政策,学会呵护农民工权益外,关键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不能“缺位”。 惠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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