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在山西打工,工资没拿到手,一名农民工还在讨薪中身亡。修武县70多名农民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连夜给老家的县委书记魏丰收发短信求救。10分钟后,老家的跨省维权小组成立,即刻赶赴山西,通过与有关部门的5轮交涉,最终将被拖欠的工资讨回。(4月29日《东方今报》)
我想,我们首先要祝福河南修武县的这70名民工维权成功,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其次,当然也应该赞扬一下修武县委书记魏丰收的重情重义,未辜负本县在外打工的百姓的希望。
不过,无论如何,我都认为,魏丰收帮助本县民工讨薪,只是第四好的选择。
第一好的选择:应该像香港那样,一旦发生类似问题,当地政府先拿出钱来支付工人工资。然后呢,欠薪的老板就要倒大霉了。按上述新闻的这事件来说吧,那老板负法律责任是肯定的了。如此,拿回血汗钱或者还是次要的,重要的是那位民工的病故或者都可能避免了。这当然是第一好。
第二好的选择: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要回他们的血汗钱。为什么说这是第二好呢?通过这种途径要钱肯定不如上一个途径来得迅速,而且,现实的社会环境下,你可能还不得不搭上一些额外的花销。所以,即使最后工资表面上是全额要回来,恐怕真正落到手里的就不是全额了。但是,无论如何,它都算是一个正当途径。所以,我说它是第二好。
第三好的选择:通过当地政府把钱要回来。这可有个说法,这表明当地政府没有地方保护意识,能够公平处理外地民工与本地人士发生的纠纷。虽然这种方法不像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那样正当,但如果我们各地的政府都能做到这一点,也可以使我们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得到很大程度的降低。所以,我说它是第三好。
第四好选择:修武县委书记帮助本县民工们把血汗钱要回来了,这固然也不错,但所谓不错是只能针对民工们的权益而言的。对于修武县委书记来说,实在难有精力去逐一处理这些问题!所以,我只说它是第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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