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良焕)国家旅游局日前下发通知,同意在广东省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开展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的业务,凡注册地在广东省内、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在同类企业中经营入境旅游业务业绩突出并且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的港澳资旅行社,可申请试点经营此项业务。
据称,此项业务是为落实《CEPA补充协议三》关于“允许在广东省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而作出的安排,试点经营的企业应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广东省内投资设立的独资或合资旅行社,不包括在内地其他地区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或其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试点经营资格的港澳资旅行社,只能组织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团队旅游。
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通知精神,申请试点经营的港澳资旅行社,应当向广东省旅游局提出申请,广东省旅游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试点经营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根据符合《CEPA补充协议三》的原则,对申请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批准试点经营的港澳资旅行社,在向国家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后,由国家旅游局换发变更经营范围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试点经营资格的港澳资旅行社,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国家旅游局要求,港澳资旅行社应当为广东省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但不得借道香港、澳门,组织包括广东省居民在内的内地居民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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