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收费规模偏大、行为不规范。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表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收费管理法律,有关收费的各种规定,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中,行政审批仍是设立收费项目的主要途径;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明确允许设立收费项目的条件。
4000多亿元的行政收费,再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这6000多亿元的收费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20%比重,很明显是在税收之外给公众又增加了一定的社会负担。
不可否认,有的行政性收费在当前的情形下是难以避免的,但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的普遍存在,至少表明有不少收费是可以归入乱收费的范围。
更令人担心的是,由于行政性收费大多是涉及到民生内容的收费,它所影响的是关系到接受公共服务的每一个公民,从这个角度来说,像交通乱收费、医疗乱收费、教育乱收费等,确实有必要进行规范,甚至是在必要条件下予以取消。
其实,翻看一下我们的行政性收费账目,就会发现,在所谓的收费项目中,有很多都带有相当的随意性,收费很多时候并不是作为服务和管理的成本,而是作为解决问题的单一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在很多人的头脑中还存在着“管理无非就是收费”的简单化思维。而且,在公布收费标准时,往往只是发一个通知了事,既没有征求民意,也不考虑收费的程序化操作,有时甚至简练得连最基本的解释都没有。
比如说,黄金周期间景点人多,为了限制人流就一厢情愿地擅自提高门票价格,结果如何?人流依然挤爆景点,门票涨价的收入当然是如愿以偿地进了景区的腰包。再比如,为了解决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就出台了择校费,试图以收费来均衡实际存在的教育差距。结果只能是谁给的钱多,就能得到最好的教育,与教育所追求的公平大相径庭。
类似的乱收费、随意性收费,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之所以如此,其背后原因不外乎部门利益的驱动,因为收费后本部门有利可图。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行政乱收费的根源,在于行政部门自己获取利益的“冲动”。
这样说并不是缘于主观上的臆断,有事实为证。2007年4月初,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核查各中央单位的非税收入,其中就包括行政性收费。然而,规范非税收入,却遭遇了各部门对自爆家底的抵触。各部门的抵触足以说明它们对行政收费的热情和对政令的搪塞。因而,仅仅依法设定收费项目、使每项收费都有明确的依据,能否有效遏制乱收费、随意性收费,目前还有待观望。因为,即使收费项目法定化了,依然很难从根本上降低行政收费的欲望和冲动,也不敢保证所有的部门对行政收费法绝不敷衍。
所以,从深层次说,要规范各种行政收费,就要从根子上管住对征收来的税费的使用权,应当无条件将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归国库,纳入预算。而要想这样,就必须反思当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能再延续那种“谁收来的税费,就全额发还或差额返还给谁、归谁使用”的资金拨付模式。很显然,这种从源头上切断乱收费、随意性收费的举措,是制定行政收费法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