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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的法治进程值得期待(特别推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日前表示,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明确允许设立收费项目的条件(据5月6日《齐鲁晚报》)。

  可以说,我国行政收费存在的问题很多,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仅仅是一个侧面。

从整体上看,还有收费设定主体多元化,收费主体与收费项目繁多。凡是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都可以是收费主体,主要是工商、城管、交通、公安、民政等部门,收费规模过大,费挤税严重,税费比例失调,违法收费现象严重。各级政府都尽可能通过增加以收费收入为主的预算外收入扩张自己可支配的财力。

  目前我国行政收费立法现状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收费的法律文件效力低。行政收费法律文件主要表现为行政规章或地方规章,更具体的收费由省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制定非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如收费项目、标准等。这种立法上的不规范,导致各地区、各行业的政府部门往往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争相给自己设定收费权及项目和标准,使有关行政收费的规章和非规范性文件泛滥。其中有很多不合理收费,甚至内容相互抵触,使我国行政收费长期处于混乱的状态。

  行政收费设定的法治化是一种趋势。任何法治国家都把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作为核心的制度内容,行政法治是法治的关键。对行政权的控制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行政收费作为一项与相对人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自然应当奉行行政法治原则。

  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书中说如果在授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制约委任之权,行政机关则等于拿到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的领域里任意制定法律,这样,主要立法者成了行政机关,而不是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确定行政收费的权力过于宽泛,使它在事实上成了一种征税权。而且,在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审查制度下,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行政立法被行使监督权的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宣布违法、无效的情形。因此,收回或者严格限制对行政收费设定的立法授权是国家权力机关当务之急,并应当构建行政立法监督制度以保障行政收费的设定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行政收费问题,表面上是吃皇粮的人口队伍庞大和国家预算无力支撑的矛盾。实质上是政府行政权力与法治的矛盾,国家权力分配失衡、行政权力膨胀无度才是其根本的原因。

  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给了我们行政收费法治进程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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