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江涛
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普遍存在。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日前表示,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收费管理法律,但是有关行政性收费的各种规定,见诸各个专门的法律法规中。笔者认为要全面清理和遏制乱收费,还政府部门行政性收费的公共服务功能,关键不在立法,而在于严格执行好现行各项行政法律制度。
应该看到,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现象的根子就是执法随意性。
一是异化行政执法为罚款或变相收费。最典型的要数某些交管部门“电子眼执法”,罚款提成使电子眼“见钱眼开”,“多罚、多缴、多返还”已成为“电子眼执法”一个约定俗成的“惯例”。事实证明,执法绩效与利益挂钩的“指标管理法”在行政执法实际运用中利大于弊,法律成为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的“护身符”,一些执法手段沦为助长谋取部门利益的一个工具。
二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庸俗化。行政性收费在一些行政部门的眼里成了市场化的“互惠互利”。我对违法行为和日常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你就得多缴些钱。一来二去的,被管理者就形成了对监管的“抗药性”,认为“缴钱罚款我帮你,平常你得照顾我”。这种将行政管理庸俗化和隐含其中的“默契交易”,是导致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第一动因。
三是行政收费成为“勤捞致腐”的“遮羞布”。个别行政机关假借执法之名,谋取部门利益,在“严格执法”的幌子下“严格收费”。个别素质差的行政人员将被管理者当作“唐僧肉”,要吃要喝要好烟。有的甚至充当“深喉”,通风报信,“猫鼠同流”。
遏制行政乱收费,执行好现有法律至关重要。应从严格执法程序和规范自由裁量权入手,辅之以严肃的行政执法问责制度,使行政管理者不想乱,不敢乱,不能乱。首先,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与日常运行费用严格分离,运用法律规定的告知程序,减少处罚与收费,将执法的着眼点放置于违法行为纠正上。其次,将法定收费项目予以公布,让公众了解收费范围、内容、标准,坚持做到一分不能多收。各级财政部门对缴费和使用的情况也应定期公布,向人大报告。并充分利用听证会形式,让公众对行政性收费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否决权。最后,行政机关还应鼓励当事人积极运用法律的救济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与此同时,畅通公众投诉与举报渠道,对实施乱收费、侵犯公民利益的行为予以严肃问责,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分、撤职或开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