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豢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注册,每年的5月8日至6月30日为注册日期,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到属地公安机关交纳每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经公安机关审核符合准养品种的犬只,养犬人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免疫注射专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当年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凭此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年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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