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 (记者 常健通讯员志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豢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注册,每年的5月8日至6月30日为注册日期,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到属地公安机关交纳每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经公安机关审核符合准养品种的犬只,养犬人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免疫注射专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当年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凭此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年度注册。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新住所地派出所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的,养犬人应自受让、受赠之日起15日内,持双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的单位迁移养犬处所的,应事先报经市公安局重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