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5月7日电(记者邹兰)“五一”长假即将结束,劳动保障部门提醒:5月1日到3日安排职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用补休替代3倍工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同,有职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能一律安排补休了事。
“休息日”主要是指“双休日”,而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其待遇有原则区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职工休假,安排职工加班则必须支付3倍工资。
以今年“五一”黄金周为例,前3天是法定节假日,因此1至3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假代替。后4天是休息日,职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由于天津4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年5月1日到3日加班的天津职工,日加班费将达到106元以上。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以天津市最新的最低月工资740元为例计算,天津职工日工资标准约为每天35.37元;小时工资约为4.42元。在“五一”黄金周中,如果职工5月1日至3日加班,每天加班工资应为每日工资标准的3倍,即106.11元;如果职工5月4日至7日加班,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加班一天,应支付职工每日工资标准的2倍,即7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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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五一劳动节来临,“加班”又成为广受关注的话题。为此,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五一加班要加得明明白白,加班工资要算得清清楚楚,广大职工要注意维护自己法定的休息权。
新华网天津2月26日电(记者李茜)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25日,也就是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人员就到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主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节日加班后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问题。25日,记者随同执法人员一同到单位进行了检查。
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的做法,是一种文字游戏,但逃避不了法定义务。目前,我国除了公务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中占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另有规定之外,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调整。有的企业将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换到“加班”的员工头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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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宛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