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读
本报讯记者陈丽平“物权法首次在法律中规定了地役权制度。地役权除规范通行、汲水、眺望、铺设管道等通常内容外,还可以规范环境保护和营业竞争等。该制度对于促进自然资源的最大增值,从而物尽其用,具有重大意义。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形式,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徐海燕指出,地役权是约定的,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设立地役权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合同虽自成立时起即生效,但必须经过地役权登记后方能产生公信力。设定地役权没有登记的,虽然双方当事人间的地役权合同仍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取得该块土地权利的第三人。另外,由于地役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一项权利,为了平衡地役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徐海燕说,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因而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表现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如果当事人需要转让(或抵押)供役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徐海燕介绍,地役权期限届满时终止,但如果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或者地役权人经催告不支付费用的,则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消灭地役权。当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在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名词解释: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使用、经营等方便而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一般来讲,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被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予以使用或经营的土地叫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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