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厢式货车拉载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医疗废物 |
车厢内装满了未处理的医疗废物 |
颗粒由针管、输液器等塑料类废物粉碎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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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本应按要求密闭运输和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避免交叉感染或二次污染。然而,作为许昌市唯一一家处置医疗废物的机构——许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却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把从医疗机构收上来的一次性针管、输液器等塑料类医疗废物在未经任何无害化处置的情况下,私自卖给他人。4月21日下午,记者接到群众举报赶到现场时,一卡车(约4吨)已经卖出的医疗废物已装好车并准备向外运送。
现场:医疗废物非法卖
当日16时40分,一个神秘电话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许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正在违规偷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医疗废物。接报后,记者立即驱车赶往现场。17时许,记者来到位于许昌市区西5公里处的许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厂。一辆没有任何标志的蓝色普通厢式无顶货车正停放在院内,车旁坐着五六名该中心的职工。经询问,一名在场的负责人称,货车上装载的是正准备外运的医疗废物。“由于我们中心的焚烧锅炉太小,不具备处理这么多医疗废物的能力,本着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原则,我们把塑料类医疗废物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卖给了南方一个做鞋底的厂家。”当问及医疗废物是否允许自由买卖以及被外卖的医疗废物是否经过无害化处理时,这名负责人未置可否,且不予正面回答问题。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这辆没有任何明显医疗废物标志的普通无顶厢式货车,由于密闭不严,一些不明液体正顺着车厢缝往下流淌,车底的地面上积了一摊液体,货车右前方地面上还遗落着一根筷子粗的完整塑料针管。
当记者问及“车上装的是什么样的医疗废物,是成形的还是已粉碎过的”时,车旁一名被称为“小叶”的男子连称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并说司机不在,没法打开车厢。由于现场徘徊着一不明身份且面露凶色的男子,记者没有贸然登车查看。
报警:执法人员不露面
17时20分,记者拨通了许昌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报警电话110,请求指挥中心通知许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执法。4分钟后,110指挥中心回电说“已通知到许昌市卫生局的一名值班副局长”,并称,市卫生局的执法人员正在紧急赶往现场。
从许昌市区赶到现场,记者只用了不到20分钟的时间。然而,直到18时许,40分钟过去了,仍未见到卫生执法人员来到现场。无奈,记者第二次拨通了110指挥中心的电话。3分钟后,指挥中心回电说:“已经催过卫生局了,执法人员正在途中。”18时23分,记者第三次拨打了110。3分钟后,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回电反馈:“许昌市卫生局值班副局长的电话已关机,无法联络。”
在征求过“小叶”的意见后,记者被允许登上货车查看。记者发现,车厢里装载了七八十袋(约4吨)颗粒状货物,一些破损的编织袋所展示出的货物正是一次性针管、输液器等塑料类医疗废物被粉碎后形成的颗粒。
18时40分,记者离开现场时,仍未见到许昌市卫生局的执法人员。
质疑:被加工制成奶瓶?
据知情人士透露,许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虽建有消毒、焚烧医疗废物的设施,并安排有专人负责,但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他们不仅公开非法买卖医疗废物,而且对医疗废物的处理常常是“掂着水管冲洗一下就进行剪坏、粉碎了,而且这些活儿还主要是雇用该中心附近的村民来做的,他们既无必备的消毒工具,更无必需的消毒知识,极易形成自身感染。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这些医疗废物还常常会造成交叉感染和二次污染,潜在的危害极大”。
这名知情人士还气愤地对记者说,针管和输液器等塑料类医疗废物在未经过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即被粉碎成颗粒,如果卖出去,每吨可获利8000元至1万元。“这些颗粒如果真的像南方商人所说的是被用来做成鞋底还好一点,可大多都流向了一些黑工厂,被加工制成了一次性塑料杯和奶瓶等商品。”
4月24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这个已建成近4年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时,见到的是焚烧炉已基本无法使用,新的设备尚未安装到位,消毒车间的设施除了水龙头及两个水池和一个工作台外,几乎没有其他消毒设备。而门外像是刚清扫过的水泥地面上,两只一次性针头躺在那里,煞是显眼……对此,许昌市卫生局的王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指该中心)买卖医疗废物的事以前没有听说过,我也是刚刚才知道的。他们对医疗废物的处理都是按照要求经过高温、高压无害化处理的,也没有造成什么大的交叉感染和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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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志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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