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莹通讯员邹涛)就因为路人付先生拒绝到美容院做美容,在路边拉生意的美容小姐巩某竟持刀将其刺成轻伤。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处巩某有期徒刑2年。
24岁的巩某在西城区一家小美容店工作。
法院认为,巩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近5000元。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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