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本版《德赛先生,别来无恙乎?》一文,对江西的检察官杨涛大加赞赏“贞操权”赔偿表示异议,被杨先生指斥为《误读“贞操权”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见北京青年报4月25日)
24岁的女青年张某与男友同居并怀孕,准备结婚时发现男方已婚并有两子,以侵犯贞操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我在文章中曾明确表示:“张女青年的案子,本来是一桩重婚罪案”。事实难道不是如此吗?这么简单的一个案子,法官与检察官居然看不明白,非要舍近求远,当成侵犯“贞操权”来判,究竟是谁在误读?
平心而论,法官与检察官都是法律工作者,比新闻工作者理所应当地更加具有法律意识。所以,你说我缺乏法律意识,我很愿意向你们请教一下,以增加我的法律意识。
张女青年被欺骗了,就按你们所说的侵害“贞操权”吧,法官认为“属于人身损害”而检察官认为不是损害处女膜。请问,以未婚同居并怀孕的事实为依据,她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已经达到“同意的年龄”?她已经不是未成年人,她难道不需要对自己的“贞操权”负起责任吗?假如她有这个权利的话。“在非乱伦的事件中,表示同意的年龄就成了关键。”这句话不是我说的,引自美国的著名法官波斯纳《性与理性》一书。因为我的法律意识缺乏,下面我就不但要请出这位享誉全球的法官,还要大量引用他的话。
我在写作前一文时,还没翻阅他的这本书。但我提出这是一桩重婚罪案,却在书中得到波斯纳法官的解释:“今天把重婚定为犯罪的主要实际意义也许是要震慑这样一种欺骗,即一个男子声称要同一个妇女结婚,而这时该妇女不知道他已经结了婚,因此他不能同该妇女构成一个有效婚姻。”
波斯纳法官说:“在我们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对大多数人来说,(成人的)贞节已经不再是一种高度珍视的物品了,在这个社会中,用自我防范作为替代还是有点道理的。贞操价值的衰落也许能解说为什么会废除了诱奸罪,为什么废除了破坏婚约之侵权。”
波斯纳法官还说:“一般来说,用虚言假辞引诱一个人发生性关系并不是犯罪。即使是谎言就像蜂窝一样密密麻麻,但如果目的是想骗钱,就会犯下欺诈罪,但如果是诱奸,则不构成强奸。这里的说法也许是,如果这个妇女并不厌恶同某个具体的男子发生性关系,那么如果这里有错,那也错在这些谎言(我们通常不认为在社会场合中的谎言是一种犯罪),而不是侵犯了她的身体完整。”
在东莞法官和江西检察官的眼里,也许美国社会“贞操价值的衰落”,正好可以反衬中国社会的“贞操价值的提升”。所以,他们眼中成人的贞节就是一种值得高度珍视的物品了,且价值两万元。我一向不认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就一定具有法律意识。糊涂官判糊涂案的事情多有发生。更何况,他们之中有些人即使不缺乏法律意识,但却缺乏现代法律意识,满脑子装的净是封建法律意识。张女青年被缺乏现代法律意识的法官判明失去了“贞操”或“贞操权”后,虽然获得了经济赔偿,但究竟是一种悲哀,还是一种幸福呢?这么有价值的“贞操权”失去后,“在一个看重婚前贞操和婚后贞洁的社会中”,我们不知道2万元能否使张女青年得到补偿与修复。(京报网北京晚报苏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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