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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法院:台法务部门“特别费”意见有证据能力

  中国台湾网5月8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北地方法院今天第三次开庭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对于台“法务部”提出以领据核销的“特别费”属于实质补贴的意见,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具有证据能力。

  台媒报道称,台北市地方法院今天上午第三度开庭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

庭审中,有关台“法务部”去年11月29日所提法律咨询意见书,及教授朱石炎和黄锦堂等人所提法律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能力成为控辩双方争执焦点。

  根据台“法务部”2006年11月29日在台当局“行政院”提出的法律咨询意见书,“特别费”是数十余年来的惯例,属于台当局编列“预算”具有“实质补贴”性质的业务费用之一,首长具领部分如未用尽,惯例上也无要求须予缴回。

  控方检察官认为,“法务部”的法律咨询意见是“部长”施茂林幕僚写的书面文字,但这是否是“法务部”的定案意见都还有疑问,加上这是施茂林在“特别费”案之后,才在台当局“行政院会”所提出的,并不属于公务员职务上所制作的文书,检察官因此主张该意见并不具有证据能力。

  不过,马英九以自己曾经担任过“法务部长”、了解作业程序为由,在庭上反驳检方。马英九认为,相关咨询意见虽然是由“部长”幕僚起稿,但程序上经过好几个“司”和“处”,又是施茂林在“行政院会”上所提出,这就代表是“法务部”的意见,不是幕僚意见。

  马英九还强调,虽然这份咨询意见发表时间,是在“特别费”案检方展开调查之后,不过,内容是说明长达数十年行政惯例的存在,而台湾领用“特别费”的首长在“特别费”案调查前,早就依照这个惯例来领用“特别费”。

  最后,法官当庭裁定,台“法务部”去年年底发表的咨询意见,具有证据能力,至于专家学者的意见,则属于审判外的陈述,不具证据能力。但“特别费”是公款还是私款,仍旧没有定调。(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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