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5月8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北地方法院今天第三次开庭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对于台“法务部”提出以领据核销的“特别费”属于实质补贴的意见,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具有证据能力。
台媒报道称,台北市地方法院今天上午第三度开庭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
根据台“法务部”2006年11月29日在台当局“行政院”提出的法律咨询意见书,“特别费”是数十余年来的惯例,属于台当局编列“预算”具有“实质补贴”性质的业务费用之一,首长具领部分如未用尽,惯例上也无要求须予缴回。
控方检察官认为,“法务部”的法律咨询意见是“部长”施茂林幕僚写的书面文字,但这是否是“法务部”的定案意见都还有疑问,加上这是施茂林在“特别费”案之后,才在台当局“行政院会”所提出的,并不属于公务员职务上所制作的文书,检察官因此主张该意见并不具有证据能力。
不过,马英九以自己曾经担任过“法务部长”、了解作业程序为由,在庭上反驳检方。马英九认为,相关咨询意见虽然是由“部长”幕僚起稿,但程序上经过好几个“司”和“处”,又是施茂林在“行政院会”上所提出,这就代表是“法务部”的意见,不是幕僚意见。
马英九还强调,虽然这份咨询意见发表时间,是在“特别费”案检方展开调查之后,不过,内容是说明长达数十年行政惯例的存在,而台湾领用“特别费”的首长在“特别费”案调查前,早就依照这个惯例来领用“特别费”。
最后,法官当庭裁定,台“法务部”去年年底发表的咨询意见,具有证据能力,至于专家学者的意见,则属于审判外的陈述,不具证据能力。但“特别费”是公款还是私款,仍旧没有定调。(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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