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5月1日开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特许经营领域戴上了“紧箍咒”。然而,昨日记者采访发现,还有很多特许人在玩弄文字游戏,糊弄消费者。同时,不少读者打进党报热线962211询问该管理条例细则。
解读《条例》
违规发展加盟将受处罚
从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加盟者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并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备案制度等。其中特别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经营时间超过1年,而且特许经营的招商广告中,不能含有宣传加盟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条例》对特许经营的违规现象也做出了明确处罚,如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擅自发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特许经营加盟连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规范行为,而《条例》的实施,给特许经营业戴上了“紧箍咒”,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加盟者受骗上当。
记者调查
与《条例》相违背现象仍存
记者昨日调查发现,《条例》虽然已实施一周,但特许经营业仍存在诸多“美丽谎言”,与《条例》的相关规定相违背。记者发现在几家特许人发布的招商广告中,均有明显的违规内容,如“投资加盟,稳赚不赔”“两万元投资,送全套设备,1月回收成本年赚50万”等颇具诱惑性的招商广告。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一些加盟者正是因为受到极大收益的诱惑,轻易进入并不熟悉的行业,最终导致血本无归。家住双楠小区的张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保健品的加盟信息,被丰厚的回报率吸引,投资几万元租下店面准备营业,谁知对方寄过来的商品却与宣传品有天壤之别,不仅商品难以销售,还亏了一笔保证金。
消协提醒
加盟者要多方考察慎重投资
锦江区消协杜英表示,不规范现象,很大程度上源于特许人和加盟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它加大了加盟者的风险筹码。一些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品牌、技术都不成熟,就盲目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还有的特许人为了获取加盟费而征招加盟者,给加盟者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对此,加盟者一定要多方考察,慎重投资。
成都惠民法律事务所主任律师佘勇认为,《条例》既然禁止使用含有收益丰厚等诱惑字眼儿,加盟者一旦因虚假宣传而受骗上当,或达不到应有的收益,特许人理应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尤其是个别特许人对几个加盟店和样板店进行包装、造势,以“托”招商,故意设下陷阱欺诈加盟者,加盟者可向工商部门举报,涉及诈骗的,还可直接向司法机关报案。本报记者车文斌
新闻链接
什么叫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上述范围内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最早出现在美国,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特许经营的主要优势是操作简便,成本较低,可以快速扩大营销规模,满足消费者对便利化、规范化服务的需要。因此,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目前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特许经营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只有十几年,但发展速度很快。特别是2000年以来,特许经营在我国进入高速增长期。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
特许经营的特点
1、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 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2、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3、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4、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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