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88号令公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为残疾人就业工作专门制定的专项法规,它的制定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关怀残疾人弱势群体的殷切愿望。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是政府及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今年人代会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着重强调了党和政府关注弱势群体,改善民生,树立民意的坚定决心。此次《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适时出台,又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同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就业服务体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保护和促进两个重要特点。它作为今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法律依据,及时并具指导性。
我省有各类残疾人218.9万人,是残疾人较为集中的省份。从1995年我省全面实施残疾人就业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残联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以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为重心,协调运作和有机联动,使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环境更加宽松,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显著提高。
随着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适时出台,为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我省的残疾人工作创造一个良好、崭新的机遇期。各级人民政府要以行政法规出台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做好《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贯彻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完善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进一步强化救助手段,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社会各界要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为残疾人创造更为宽松的就业氛围。
总之,残疾人就业工作,关系到残疾人的劳动权力和切身利益,关系到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和文明进步,责任重大,不可忽视。各级人民政府和残联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指导方向,以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政策依据,形成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各级残联为主力,相关部门协助,社会各界参与,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真正肩负起这项意义深远、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确实把《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好,落实到位。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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