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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拆迁“新招”招招利民

  城市回望——拆迁有喜有难

  回顾哈尔滨近年城市拆迁工作,有欣喜也有难题。记者了解到,在哈市拆迁管理最关键的2003年,拆迁管理部门从体制上将原市、区的两级管理改为一级管理,制定了《拆迁承办工作考核细则》、《拆迁评估工作考核细则》和《房屋拆除管理制度》等条例,调整了房屋拆迁裁决委员会,规范了拆迁裁决程序。

这一年哈尔滨拆迁裁决无一错案,办件及时率及结案准确率均达到100%。

  紧接着2004年6月21日哈市出台新的拆迁管理规定,使哈市的拆迁工作走上更加规范化轨道。从严把市场准入关入手,对拆迁承办、评估、拆除单位严格把关,对资质等级低、综合实力弱的单位不予准入,以确保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单位成为市场的主导。同时为切实保护老百姓利益,规定每开一个拆迁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拆迁承办、评估、拆除单位都要和市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拆迁工作目标责任状》,责任状中把落实拆迁补偿资金、做好拆迁动员、禁止野蛮拆迁、照顾弱势群体等内容作为目标责任,将责任状履行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中,对不履行责任状内容、违法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利益者予以警告、降低信用等级、停业整顿等处理,并作为年终考核、定级和年检的依据……

  上述一系列章法出台,促进了哈市旧城区和危棚区改造,大量危房棚户区变成了现代化居住小区,居民住上了格式新颖、功能齐全的新房。哈尔滨城市建设因此也日新月异……

  尽管如此,在拆迁改造过程中,一方面,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评估单位等侵害拆迁居民合法权益、野蛮拆迁的情形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也出现一些抱着无理要求不放、恶意阻挠拆迁的蛮横拆迁户。而这一切与政府监管力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有直接关系。

  记者了解到,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城市经济发展,现行拆迁办法日益显现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城市房屋拆迁保障体系不健全;房屋补偿与市场价值存在差距;产权调换落实较难,“回购房”矛盾突出等,上述情形不可必免地造成拆迁中各类矛盾事件的不断发生。要从“根儿”上解决上述矛盾,政府就得出新招儿,正因此———酝酿半年的拆迁修订办法在生机盎然的2007年春天正式出台。

  “新招”如何——局长倾情解读

  据悉,新修订的拆迁办法从细节上体现和谐关注民生。新办法在保障被拆迁人、尤其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廉租户、非住宅房屋及“住改非”、产权调换等估价、补偿方面做了大量合情合理“人性化”的又切合实际的修订和完善。关于新办法,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副局长、哈尔滨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同海向记者做了详细说明。

  张同海谈到:新拆迁办法主要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突破:其一,保护所有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向困难群体倾斜政策,从而进一步健全了城市房屋拆迁保障体系。目前哈尔滨市执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最低保障奖励政策,覆盖面较为狭窄、补偿标准偏低,对于单户住房面积小、收入水平低的被拆迁居民没有被列入保障范围。已经实施的拆迁改造项目大多为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被拆迁居民按正常的补偿标准难以解决拆迁后的居住问题,由此造成的拆迁矛盾较为突出。因此,新拆迁办法规定,拆迁补偿逐步实行住房最低保障制度。被拆迁人或者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三款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其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且货币补偿金额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的,按照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额度可达到7万元。比原拆迁法所规定的5.5万元高出1.5万元。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在此基础上各增加1万元。同时,对廉租户如何安置也做了规定,被拆迁人已依法取得廉租住房资格的,拆迁人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

  其二,合情合理估价和补偿“住改非”,保证了房屋补偿与市场价值趋于一致。近年来,受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哈尔滨市拆迁房屋补偿价格与新建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大量的“住改非”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较为突出。拆迁中,有的房屋虽然房屋所有权证照标明用途是“住宅”,但实际上却用作“经营性”用房。拆迁评估时,拆迁评估机构依法按照“住宅”进行评估,导致评估价格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距。为使其补偿金额更为接近市场价值,新拆迁办法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作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其三,必免“回购”矛盾,把产权调换落到实处。原拆迁办法中规定,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但在实践操作中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往往是期房,很难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得到落实,真正执行产权调换的几乎没有,客观上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基本权利。因此拆迁人通常是以单方承诺“回购”的方式,解决被拆迁人的购房问题,而这一阶段开发商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回购”协议很难得到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购房纠纷时有发生。针对这一问题,新拆迁办法不仅要求在拆迁方案中落实产权调换房屋,保障就地产权调换,而且还规定可以协商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这样规定,将有力维护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保障产权调换方式的实现。

  咀嚼新招——品出“人情味儿”

  张局长进一步谈到,对未搬迁的被拆迁房屋的保护、临迁补助费和损失补助以及拆迁估价等问题,也是此次修订的重点。

  针对拆迁者为加快进程,擅自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水、电、气、热等,或者损坏、拆除其它公用设施的违法拆迁、野蛮拆迁行为,由拆迁人及时组织恢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法还增加了临迁补助费和损失补助这项颇具人性化意义的条目。原拆迁法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不支付临迁补助费。而此次修订的新法则考虑到被拆迁人搬迁购房是被动的,即使得到货币补偿款后,通常不能立刻购房,往往需要临时寻找房屋过渡,所以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临迁补助和损失补助。因此,新法规定: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并对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6个月的损失补助。

  新法更完善了估价程序,保证估价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进行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复估。而拆迁当事人对复核、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记者了解到,新拆迁法除了上述诸项颇具人情味和体现对困难群体的关爱,新法也强调了对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甚或狮子大开口不达要求拒不搬迁的户主,政府将采取行政强制拆除和司法强制拆除的手段。

  解读哈尔滨新拆迁办法,记者听到了一种声音:那就是和谐民生。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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