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黄丽)物业公司委托合同到期了,物业公司与所聘员工之间的合同是单方面解除还是自然解除?曾洪林为此将原东家告上了法院。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曾洪林在广州港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海印公司”)担任电工。
2005年11月15日,海印公司口头通知曾洪林,称由于其与运输公司委托合同期满,与曾洪林的劳动关系也终止,并将该管理处所有员工移交给佳通物业管理公司,而曾洪林也于同日无奈地到新的物业公司———佳通物业管理公司上班。
曾洪林认为海印公司把自己移交给新的物业公司的行为属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6000元经济补偿金。2007年1月30日,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曾洪林与海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海印公司支付曾洪林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6000元。
2007年2月12日,海印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
在昨日的庭审中,曾洪林认为,海印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未提及职工安置,该合同的终止并不能导致自己与海印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曾洪林称:“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他们(海印公司)岂不是想要你就要,不想要就炒?”
海印公司认为曾洪林与该公司属于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与运输公司的物管合同期满后,“一定工作”完成,因此与曾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期满,并非单方面解除。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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