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逃人员往往会选择欧美等发达国家。比如赖昌星选择了加拿大,杨秀珠选择了美国。
究其原因,黄风教授认为,犯罪分子外逃的目的就是寻找一种比较安逸的生活,资金自然向那些地方转移;此外,他们在遇到引渡、遣返等问题时,往往可以找到比较多的法律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或者是拖延时间。
这样一来,却给国家造就了许多困难。
首先,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和外国开展引渡合作,都要求以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前提,即所谓的“条约前置主义”。
从1993年8月26日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我国以平均每年2个条约的速度,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条约。遗憾的是,25个国家中,只有一个发达国家,那就是2005年缔约的西班牙。
其次,就是死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还保留有68个死刑罪名。中国请求引渡回国的逃犯,罪名为杀人、抢劫、绑架、强奸、走私、贿赂、贪污等,按照中国刑法都有判处死刑的可能。但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明确要求“死刑不引渡”条款。
再次,我们在请求引渡时往往不得要领。过分依赖“红色通缉令”;该提供的材料不提供,或提供的材料达不到西方国家的“表面标准”要求。(转载于2007年01年28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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