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桂金通讯员云帆)电动自行车停放小区内失窃,湖里区法院近日对这个判例作出的说法是:车主和物业的责任三七开,即物业得按车辆价值的70%,赔偿车主1456元。
据悉,这类纠纷近来在我市频频发生,但多数车主由于无法证实自家车是不是停在小区里丢的,因此败诉。
原告小谢住嘉隆建材城,每月除了缴交物业管理费外,还支付15元的停车费。2006年10月20日下午近8时,小谢像往常一样来到小区自行车棚,却不见自己的电动自行车。
嘉隆建材城的物业——天地物业公司辩解道:“谁知道你的车是不是在我们小区里丢的?”小谢早就留了一手,他在与物业交涉时偷偷录了音,保安证实小谢的电动自行车是在小区内丢失的。
但物业方面又说,小谢每月不过交15元,这是“停车场寄存费”不是“保管费”,小谢应自行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
湖里区法院的观点是,小谢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来确定责任,即“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既然天地物业收了小谢的物业管理费还有停车场寄存费,对小谢的车辆就负有管理义务,因管理不善导致丢失,物业须承担主要责任。
天地物业方面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那么物业是否需承担七成责任目前还不得而知。
说法:物业责任大小
没有统一说法
车辆停放小区里失窃,物业公司到底要不要赔?赔多少?司法实践中分歧极大。
首先,业主要举证证明自家的车辆是在小区里失窃,难度就很大。因为小区一般都是按月收取停车费用,车辆每次进出并没有书面的凭证;即使物业有登记,也只能记录车辆的进出而不可能去管取车的人是谁。日前,一辆雅阁的车主就因为无法证实自己的车辆在小区里失窃,败诉了。
其次,许多小区都在停车位上公示,称物业只是提供车位租赁而非帮助业主保管车辆,一旦发生纠纷就据此不予赔偿。昨天,湖里区法院民庭的负责人认为,车辆停放小区固定车位,车主并没有将车辆的控制权交付给物业,因此不能认定为保管。
但也有判例认为,只要有证据证实物业方面确有管理疏漏,则需对业主车辆的丢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责任的大小,应该按照物业过错责任的大小来决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说法。
民事法官提醒市民,首先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管好车辆寄放的相关证据。另外,对贵重物品比如说汽车,应进行足额投保,以减低损失。
朱利军/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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