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高某某在上厕所摔倒后,被地上的浓硫酸烧伤。近日,龙岗法院判决工厂负责人肖、王二人向高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59712元。
高某某诉称,2006年2月2日,她进入肖某、王某开办的深圳龙岗区坪山某礼品厂工作(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2月10日晚,她加班期间去上卫生间,由于卫生间(该卫生间是礼品厂与被告刘某开办的工厂共用)地面被员工用浓硫酸冲洗过,非常湿滑,致使她摔倒后,面部被浓硫酸烧伤。
经坪山人民医院、市二医院诊断,高某某右眼、面、颈部被化学灼伤深2度,烧伤面积2%。2006年6月2日,经市二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高某某评定为三级伤残,无护理依赖。事发后,肖某、王某以不支付赔偿金为要挟,要求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他们拟好的《意外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上签订了,赔偿3.5万元,并当即向高某某支付3万元的费用,同时出具了5000元的欠条。
随后,高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于肖某、王某的礼品厂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属于非法用工,不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收到通知后,高某某代理律师及时将案件起诉到龙岗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工厂负责人肖、王二人否认聘请高某某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某律师认为肖、王二人支付了高某某的医疗费用,并且与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高某文签订《意外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出具肖某欠高某文5000元人民币的欠条以及高某文曾向肖、王承租厂房所在地的管理部门坪山巨邦工业园管理处请求调解,这些间接证据足以证明肖、王二人曾雇佣高某某的事实。龙岗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高某某与肖、王二人雇佣关系属实。判决肖、王二人支付高某某赔偿款人民币359712元。(记者曾烨通讯员唐金发)
来源: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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