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9日,广东省某市政府根据上级政府相关通知、通报精神,决定从2004年8月29日至9月4日,对全市矿山企业实行停产整顿,明确《采矿许可证》等五证不齐全,不得恢复生产。
2004年11月4日,时任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蓝某,明知大兴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生产,依法应关闭和取缔,却与该局党组副书记张某在该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审批表中,签署了“该矿采矿许可证还正在办理中”的意见,致使大兴煤矿取得复产通知书,继续从事非法开采。
2005年4月,大兴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蓝某明知其无《采矿许可证》不符合申办条件,仍同意由该局矿管股出具“该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正在申报中”的证明,致使其顺利通过省安监局审查,得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非法生产,最终酿成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死亡12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4700余万元。另查明,蓝某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6年4月7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蓝某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三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