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需要,四川省某市林业局委托某乡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站为该乡樟木山村聘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护林员,魏某被聘用。其职责是“制止偷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2005年10月,该市某公司购买矿业用“撇材”(俗称坑木),与樟木山村村委会达成协议,由该公司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村委会组织村民砍伐并收取管理费。之后,樟木山村村委会收取了十户林农的林权证,由该公司到市林业局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批准手续,市林业局仅批准其中三户林农计12吨的采伐许可证。但村委会却宣布已收林权证的林农均可以砍伐,并限定了砍伐林木的数量。由于在采伐过程中魏某未查验砍伐许可证,监管不力,致使获批准砍伐的林农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砍伐,未获批准和没有被收取林权证的部分林农也参与砍伐,导致滥伐林木共1803根,折算立木蓄积118.562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护林员魏某受市天然林保护站的聘请担任护林员,代表国家行使护林职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符合渎职罪主体资格,其在从事公务中存在过失,导致林木被滥伐的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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