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某市“十五”期间下达的年度采伐限指标仅限于农民自用材和烧材,同时规定农民自用材、烧材指标不得相互挪用,不得用于商品性采伐,所采伐木材不得进入市场买卖。
2004年至2005年5月期间,该市某乡林业站工作人员何某违反上述规定,明知侯某、赵某等人从事木材生意,却以侯某等29户农民的姓名为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收取育林基金。
侯某、赵某等人持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大量砍伐林木进行贩卖,造成该乡林木被滥伐约52立方米。法院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对何某作出有罪判决。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