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福建省某市居民魏某找到该市某区国税局某分局副局长王某,要求其开具发票给客户,王某要求魏某付好处费。当年,王某利用其分管窗口代管、代发发票等便利,以“大头小尾”的手段,先后为魏某开具32张国税统一发票,开票额85万余元,收受魏某好处费2.9万元。
2005年4月,该市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有关虚开发票的情况,要求该分局上交有关发票存根联。当该分局工作人员将四本含有王某违法开票的市国税局统一发票存根联交给王某后,王某和与违法开票有关的人员串通,商议将该四本发票存根联烧毁,并授意对外称该四本存根联已经丢失。在区国税局有关人员到该分局查找发票存根联时,王某先是隐瞒不报,后又在其家中将该四本发票存根联烧毁。
2005年12月6日,法院分别以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追缴王某受贿款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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