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财产损失800多万
税官徇私舞弊造成损失10万以上可定罪
案情回放
孙某是某区国税局的一名干部。2000年9至l0月间,孙某在向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在该公司没有专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审批手续,又没有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的情况下,擅自向该公司出售专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1605份,其中265份被该公司经营者赵某(在逃)虚开,其中的55份发票被抵扣,抵扣税额达800多万元。
昌平法院最终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和受贿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405条第1款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受贿行为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并不存在牵连关系,不能择一重罪处罚。因为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售发票不是受贿的必然结果,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售发票也不是受贿的方法或者目的。
新的立案标准规定,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文/王京媛 苗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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