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昨起征求市民意见
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才能转让
小区停车位产权如何明确?车位的价格怎样制定?业主可以将车位卖给非小区业主吗?针对这些热点问题,昨日,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在其网站公开了《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据悉,从2003年起,深圳便开始酝酿规范停车位转让的有关办法,以明晰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保障停车位的合理使用。根据征求意见稿,小区的配建停车位只能卖给小区业主,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必须首先满足该小区其他业主的需要。
时钟停车位不得转让出租
征求意见稿将停车位划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配建停车位是指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标准必须配置的停车位。增设停车位是指在配建停车位的配置标准上,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兴建形成的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中必须设置时钟停车位,以供临时停车使用。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基地上设置的露天停车位视为时钟停车位。时钟停车位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设施,仅供临时停车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建筑物内设置明确的标示及编号区分配建停车位、增设停车位及时钟停车位,几种停车位各自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规划指标和要求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注明。
增设停车位转让须先满足业主需要
停车位将按照什么样的价格买卖?意见稿明确,停车位出让的地价标准由主管部门拟定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转让的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但不得违反办法规定的停车位产权转移限制。
未来深圳的小区配建停车位销售对象必须是小区业主,如销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便是违法;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必须首先满足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需要。依规定出租的,增设停车位的承租人可以为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配建停车位的承租人仅限于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停车位的转让与使用不得妨碍公用设施的使用。
“所谓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主要指的是该建筑物各个分散的小业主。因此,也可以理解成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于小区的业主,增设停车位的转让也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一位专家解释。他透露,近几年来,政府主管部门一直在推动这个《办法》的出台。《办法》实施后,有望刺激深圳建设更多的停车位,以缓解当前的停车位紧张局面。
停车位申请预售应合四条件
意见稿还明确,停车位申请预售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停车位的四至范围及建筑面积已经测绘机构测定;与主体工程相连的停车位,主体工程已达到房地产预售条件或者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不相连的独立的停车位,该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已达到预售条件或者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且停车位单体工程须已封顶。
停车位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申请预售的,不再单独核发停车位预售许可证,但应在核发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中注明批准预售的停车位的面积和数量,同时应在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附图上明确标示停车位的位置及编号。
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转让的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增设停车位的承租人可以为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配建停车位的承租人仅限于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记者/佘慧萍 实习生/胡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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