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8日讯(记者 林媛通讯员赵宁)从3月下旬开始,我市各类性质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接受了一次劳动保障管理资料书面审查。审查发现,企业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遵守最低工资支付标准等问题不少。
截至4月底,市劳动监察部门共对830户私营企业进行了书面审查,登门重点检查了新建企业和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及出现职工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160户。在160户用人单位中,空户14户,停产10户,社会保险未开户59户,未签订劳动合同215人,未缴纳社会保险158人,同时查出自2004年7月至今共有7人欠缴社会保险126个月,拖欠7名职工工资共计265486.74元。
一些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认为:“下岗了没事做,自家开个小店,效益也不好,没有必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检查中发现,我市不设专门劳资管理人员的企业为数不少,即便有,人员变动也很快;还有些企业财务工作由兼职会计或会计师事务所代办,未建立相应的劳动保障管理资料档案,如招用职工不予登记,工作时间没有出勤记录,有的甚至没有工资表。
同样,一些生产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和改制企业也普遍认为,办理招工手续以及职工调转手续太繁琐,“不用办理就行了”。例如,一些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大中专毕业生,因不符合我市人事部门的规定,无法在我市落户,因此就不办理招用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鉴于以上情况,有些职工即使在现单位工作多年,但由于招用手续、调转手续企业无法办理,不能及时转入本单位参保,直接损害了职工利益。
审查中发现的另一主要问题是欠费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问题,特别是改制企业退离休人员的医疗费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其离休干部缴纳医疗费,不缴纳医疗费就不能为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是在审查中,有些企业认为,为已离休人员缴费负担过重,不应由企业负担费用;还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使退休人员无法报销医疗费。
截至4月底,通过劳动保障管理资料书审工作,共督促企业为职工新签合同84人,新增参保81人,补发工资358887元,补缴社会保险费65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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