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买辆二手车按照实际价值投保,没想到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却对比新车价格称这个二手车没有足额投保,因此赔偿要少一半,并搬出国家认可、行业惯例来辩驳。昨日,记者从金堂法院获悉,这起二手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近日有了结果,法院否定了保险公司的行业惯例,并判决保险公司金堂营销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车主车辆损失费13332元。
按值投保车 保险公司赔一半?
2005年,王松花了2万元购买了一辆微型二手面包车,并于当年4月28日在某保险公司下属的金堂营销部投保,约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营销部出具的综合保险单也载明:该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01年4月;车辆损失险: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费合计2085.10元,并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且为不计免赔等。
同年10月2日,该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并报废,保险公司核定该车的损失共为13332元。但当王松以此金额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保险公司却称,王松没有按照面包车的新车购价4万元足额投保,因此保险公司最多只赔付车损的一半。王松拒绝领取,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辩称 赔一半是行业惯例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王的面包车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王和保险公司约定的车辆损失险为2万元,因王没有足额投保,所以只能赔付核定损失的一半,即6000多元。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上也称,所有保险公司在二手机动车赔付时都是采取这种方法,而这种方法也是国家相关部门备案认可的,属于行业惯例。
而王松则认为,他购买的二手车当时的实际价值也就是2万元,但对面包车是进行了足额投保,车辆被损毁,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在2万元车损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现在有车族越来越多,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比例也不少,因此,王松这个案子有非常典型的意义。该案主审法官陈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足额投保”虽是保险行业中的一种行业惯例,但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二手车所谓的足额投保,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陈法官表示,我国的保险法第40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陈法官称,王松的这辆二手车初次登记是在2001年4月,已行驶4年多,2005年时,车子的保险价值理应远远低于新车购置价。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王松所投保的二手车只有按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才视为足额投保,这明显违背我国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因此,王松是足额投保,且投保了不计免赔,车损也未超过约定的2万元的保险金额,所以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王鑫 张顺强 本报记者 晨迪 漫画/大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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