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记者 郭龙)昨日,金堂县法院对这起全省首例二手车赔付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让L保险公司赔偿王松车损费13332元。
2005年2月,王松从二手车市场花两万元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S8993的面包车,并到L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业务,约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万元。
金堂县法院审理认为,面包车使用4年后,其保险价值应远远低于新车购置价,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缴纳保险费,明显违背了《保险法》的规定。所以,王松属于足额投保。另外,保险公司采用的计算方式实际上是该公司的免责方式。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L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的责任,这个公式未产生效力。由于王松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因此王松不应对车辆损失费承担10%的费用。车祸损失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2万元的限额,所以L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车辆损失费。
金堂县法院一审判决时称,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L保险公司赔偿王松车辆损失费13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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