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养老护理服务对象的条件
城镇户籍对象的条件
1、本市城镇户口,独立居住(指老人本人或夫妻独立生活,未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本人或夫妻月人均收入580元以下(远城区460元以下),有法定赡养人(子女,下同)的其法定赡养人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2、本市城镇户口,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本人或夫妻月人均收入580元以下(远城区460元以下),与其居住在一起的法定赡养人是一、二级严重功能性障碍的困难残疾人。
3、本市城镇户口,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一、二级严重功能性障碍的残疾人,本人或夫妻月人均收入580元以下(远城区460元以下)。
4、本市城镇户口,年龄在95周岁以上(含95周岁),本人及夫妻月人均收入580元以下(远城区460元以下)。
上述对象中不含城镇“三无”人员。
农村户籍对象的条件
1、本市农业户口,独立居住(指老人本人或夫妻独立生活,未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本人或夫妻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的,有法定赡养人(子女,下同)的其法定赡养人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2、本市农业户口,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本人或夫妻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的,与其居住在一起的法定赡养人是一、二级严重功能性障碍的困难残疾人。
3、本市农业户口,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一、二级严重功能性障碍的残疾人,本人或夫妻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的。
4、本市农业户口,年龄在95周岁以上(含95周岁),本人及夫妻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的。
上述对象中不含农村“五保”人员。
二、空巢老人服务人员的报名条件
中心城区(含远城区城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被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目前已在从事独居服务的其他人员。
远城区农村(以招聘录用在街(乡、镇)范围内居住生活、与服务的老年人住地相距不远的对象为主):农村55岁以下闲置人员(男、女不限);农村困难户家庭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人员;目前已在从事独居服务的其他人员。
三、市、区各老龄办电话武汉市老龄办:82793272
江岸区老龄办:82739226
江汉区老龄办:85481687
汉阳区老龄办:84842671
武昌区老龄办:88876140
硚口区老龄办:83787800
青山区老龄办:86511960
洪山区老龄办:87390021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84892955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87561560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社会发展局:87510370
东西湖区老龄办:83210053
汉南区老龄办:84851604
江夏区老龄办:87953051
黄陂区老龄办:61003183
新洲区老龄办:86921872
蔡甸区老龄办:698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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