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蓓蓓)“五一”过后,在海口街头见到市民骑电动车上路的市民越来越多。前天,市民冯先生向本报来电表示,公安机关是否对电动车上路已开了绿灯?如果是这样的话,他近期也买辆电动车来骑。对于冯先生的问题,记者昨日走访了有关部门。
据了解,对于市民问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开绿灯问题,5月8日,省公安厅作出正面答复。
省公安厅在答复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界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第十八条还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2004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省公安厅已起草《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上报审省政府审定,至今为止,省政府还未对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做出决定。
省公安厅在答复中说:“电动自行车是有严格技术条件规定的,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方准生产和销售,国家未有规定生产厂家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型号,必须报政府职能部门。但根据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秒的脚踏骑行功能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等其他技术标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电动车,既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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