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有关部门获悉,《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8类区域严禁进行户外广告设置,设置户外广告必须要保证与城市文化特色和市容环境相协调,确保户外广告成为城市环境的靓丽风景线。
8类禁设户外广告区域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带;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规定还要求,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还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保证一定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在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日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违反相关规定,不发布公益性广告,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设置户外广告必须要做好相关维护工作,户外广告出现残损等“缺胳膊少腿”现象要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否则将被拆除取缔。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必须自行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