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莹波)近段时间以来,我市对为违法怀孕人员或为违法生育对象提供藏匿场所的行为进行了全面整治。日前,记者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计生行政部门已于近日分别查处了两起为违法怀孕流动人员提供居住场所的案件,并对当事人给予了相应处罚。
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中旬,象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接到市民举报,该辖区内有一居民白某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李某居住,而未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造成李某在租住该出租房期间违法怀孕,其行为已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于是,该局对其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据介绍,今年4月底,象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接群众举报,位于我市遇龙路上的某厂为违法怀孕人员郭某、莫某夫妇提供居住场所,其行为也违反了《办法》的相关规定,于是给予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违法生育和为违法生育提供藏匿场所的通告》规定,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因此,请广大市民和用工单位自觉遵守相关计生法律法规,不要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居住场所,如果发现自己在向流动人员提供的出租房中有违法怀孕行为的,应立即进行制止或主动向辖区内的计生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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