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连续报道的“蓟县54岁男教师猥亵小学生案”有了判决结果,蓟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该教师有期徒刑3年。
法院查明,2006年春季至12月,被告人秦某在蓟县一所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在此期间,秦某在任教班级的教室内,利用下课或放学后的时间,多次猥亵两名8岁女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健康权,已构成威胁儿童罪,应予惩处。根据秦某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当时的环境,其行为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儿童的犯罪。
教师 儿童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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