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数易其稿的有关文件出台在即,现正向市民征询意见
本报深圳讯 记者宋毅报道:昨天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正式发布公告,就《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所设时钟停车位
不得转让或出租
据国土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该《办法》将区分所有建筑物内的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两大类,所谓配建停车位是指规划要求必须配套建设的停车位。而增设停车位则是开发商根据自己的意愿除配建停车位之外另行投资建设的停车位。
“办法中所称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各个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的建筑物。所谓的专有部分,是指构造及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部分;所谓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主要指的是该建筑物各个分散的小业主。因此,也可以理解成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于小区的业主,增设停车位的转让也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一位参与制定该办法的专家解释,配建停车位中必须设置时钟停车位,以供临时停车使用。“时钟停车位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设施,仅供临时停车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办法》规定,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增设停车位的承租人还可以为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也可租给小区以外的人使用),但配建停车位的承租人仅限于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
不合规定的车位 归全体业主共有
《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停车位权属的,开发商转让停车位时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停车位约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设施的,停车位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与维护。
据规定,《办法》正式施行以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停车位为共有设施的,停车位仍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与维护,不得另行处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为共有设施,且依照技术规范不作为公共面积进行分摊的停车位,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区分所有权人就停车位的权属存在着其他约定的,在《办法》发布后,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定。符合《办法》规定的,可在补交地价后,办理产权登记;不符合规定的,视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设施,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与维护,不得另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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