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刘永红假冒人民日报社记者、编辑、副总编辑等身份,以能帮助他人办理晋升职务、调动、安排工作等事项行骗,在北京、湖北等地骗得钱款379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处刘永红无期徒刑。
我认为,在这起看似荒诞的诈骗案中,骗子固然可恨,那些以金钱铺路、对骗子逢迎巴结的所谓“被害人”也有公开曝光、严肃处理的必要。
原因很简单,这些“被害人”的行为涉嫌“行贿罪”,只不过因为这位“总编”是个“冒牌货”,“被害人”行贿未遂罢了。
行贿与受贿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但在现实中,受贿者与行贿者的际遇却是天壤之别。前不久,山东省齐河县警方侦破一起假冒县委书记签名、收取他人钱财将多人“安排”至党政机关的案件。但是据报道,那些基于投机钻营的心理、向骗子“行贿”的人不但没有被“同罪同罚”,该县县委书记、县长反倒亲自出面“做工作”,对行贿者“好言抚慰”,“使每位受害人基本能拿到80%的退款”。
我认为,只有让行贿也成为高风险的行为,才有利于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