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保姆董梅青因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致85岁的女雇主被熏死。死者子女因不满一审法院只判决董梅青赔偿而上诉。近日,市二中院再审后判决家政公司赔偿4万元损失。据了解,这是家政公司首次因推荐不合格保姆被判赔偿。
2003年12月22日,陈女士三姐弟到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聘请了38岁的家政服务员董梅青,照顾其85岁的母亲。次日上午,陈女士姐弟看望母亲时发现屋内发生火灾,母亲已死亡,董梅青昏倒在地。
据董梅青称,当时她正在厨房做饭,不慎将灶台旁的毛巾引燃。此时,老太太有事叫她进屋,她顺手拿着着火毛巾跑进屋,并随手将毛巾扔在沙发上,由此引起大火。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是董梅青用火不慎所致。
陈女士了解到,失火后,董梅青没有打电话、没有报警、没有喊人,更不知如何救火,甚至连燃气灶阀门都没关,直到消防队员赶到才将总闸关闭。第一次从乡下进城的董梅青只在家政公司接受了一天的简单培训,就被作为合格的保姆介绍给他们。
2005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董梅青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陈女士三姐弟13万元,家政中心只需返还押金350元。陈女士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二中院。陈女士认为,当初就是为了有保障,他们才特意到全北京最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聘保姆,家政公司没有推荐合格的保姆也应担责。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家政中心所作的宣传、承诺,在用户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信任度。但家政中心在履行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上却存在瑕疵,而且在向陈女士介绍和推荐董梅青时未说明相关情况,没有严格履行居间人应承担的义务,所以服务中心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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