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公布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早在2005年初,国务院就决定“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同年11月,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从某种程度上说,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可谓是遏制煤矿事故频发的釜底抽薪之术。实行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后,就使“矿官”与矿工结成了“生命共同体”,这样就会逼迫“矿官”们格外谨慎精心防范,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增加安全投入,更新安全科技,不然,带班的“矿官”就有与矿工一起命丧井窟的危险。
然而,两年多过去了,煤矿事故依旧频繁,血煤依旧不断,冤魂屈鬼可都是矿工啊,鲜有“矿官”也命丧矿井的报道。新华网报道称5月10日上午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5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其中4起是特大煤矿事故,共造成219人死亡。在这219名牺牲者中,也没有一个“矿官”。是“矿官”命大?否!是他们根本没有把“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当作一回事,根本就没有带班作业。一条遏制煤矿事故的绝好的“铁规”被虚设了!这次七部门的“指导意见”,是对“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的进一步重申、强调和具体化,好得很!但是,如果没有有效措施来保证,只怕同样会被虚设。
如何才能确保“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落实兑现?这需要一个恒久的“把关人”、“监督者”!安监、煤监、劳动保障等部门,是国家行政执法主体,他们责无旁贷的具有这方面的监督职能和义务。但是,要求他们一天24小时守在煤矿,每班都到井口查验是否有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那实在是苛求。无论从时间、人力、精力等方面,他们都是不可能做到的。我认为,这个“把关人”、“监督者”应该由煤矿企业工会组织来担当。按照有关规定,煤矿企业都是有工会组织的,工会组织有条件对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实施“时时监督”、“班班查验”。这需要国家授予煤矿工会组织特殊的监督权利。每班下井时,要由工会干部现场查验和确认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否则,工会有权中止矿工下井工作。而且,“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和“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也由工会进行考核记录。若如此,煤矿领导带班作业制度可望切实兑现矣,煤矿事故频发的势头可望有效遏制矣!
石飞,南京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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