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昨日,深圳福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四名成年人涉嫌买卖、租赁、胁迫三名残疾儿童乞讨案。福田区检察院首次以我国去年新颁布的《刑法修订案》新增法律条款为法律依据,以“强迫乞讨罪”对三名被告提起公诉。据悉,此案为深圳甚至可能为全国首宗以“强迫乞讨罪”起诉的案件。
被告四人中,宫某备与王某臣、宫某兰夫妇,均年过半百,即是文盲又是法盲。四人均是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宫集镇人。
检方当庭指控:被告王某臣、宫某兰夫妇,自2002年5月起,从一男子“迎风”(音)处租下被害人残疾男童小宁。两人将孩子带至深圳后,强迫小宁乞讨。后又收买小梅与其一起乞讨。
2006年6月,宫某备将被害人哑女小凤带至深圳,和王某臣夫妇一起,以同样方式强迫小凤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经过激烈辩论,审判长表示休庭后再择期宣判。
(据南方都市报)
辩论焦点
去年6月29日开始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中关于“强迫乞讨罪”的规定成为争论焦点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七条为: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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