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5月10日讯(记者刘艳)记者今天从省交通厅获悉,我省《“通畅工程”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从本月开始执行。对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六种情形之一的,省通畅办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该办法规定,“通畅工程”(指柏油或水泥路)计划下达后,省通畅办根据情况,按3万元/公里办理预付计划项目首期款,作为前期工作的启动资金。
据悉,出现违反相关财经制度,未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等六种情形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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