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价不得高于市场价
约束政府“非阳光”采购,广州市财政局公布六道“紧箍咒”
本报讯(南方日报记者陶达嫔 通讯员柴宣)针对部分广州市人大代表和采购人反映的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等热点问题,广州市财政局近日发布消息,将通过六道“紧箍咒”来加强对采购价格和评审项目的管理,实现“阳光”政府采购。
据介绍,六项措施具体包括:一是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前,必须对采购项目近期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在采购文件中根据市场调查价设置最高限价,确保政府采购价不高于采购人了解的市场价。二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使符合要求的价低产品增大中标优势。三是电器设备等项目价格权值不得低于4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20%,在满足采购人需求情况下确保低价中标。四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五是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或“网上快速询价项目”的,经核查属实,可向在相同可比条件下价格明显低于协议供货、网上快速询价的其他供应商采购。六是不论采购项目大小或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只选派1名用户代表参加评审,其他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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