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安监总局、监察部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5起特别重大事故处理结果,共处理13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51人,党纪政纪处分82人,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地(厅)级干部6人。
5起事故249人死亡
据国家安监总局李毅中局长介绍,这5起特别重大事故分别是:
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08人;2006年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
2006年10月1日,重庆市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
2006年11月5日,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7人;
2006年11月2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
这5起事故共造成24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13.7万元。通过调查认定,都是重大责任事故。
李毅中指出,5起事故损失惨痛,影响恶劣,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令人刻骨铭心,有关地方、部门、单位正在认真整改。对以上5起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复的调查处理报告分别作出了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布查处结果,希望得到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6名厅级官员受处分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在昨天的发布会上介绍,5起特别重大事故中,共处理13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2人(包括给予行政撤职处分27人)。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地(厅)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42人,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34人。
陈昌智介绍说,处理结果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51人。如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司法机关已批准逮捕或立案侦查15人,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4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5人,涉嫌伪造公文罪1人,涉嫌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5人。
二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管理人员26人。如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7人遇难。轩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卢国梁,受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总经理职务。
三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37人。如在重庆市“10.1”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和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都暴露出有关对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的煤炭工业管理、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电力等部门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问题。
四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方政府负责人19人。有关地方政府的负责人未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在押矿主出逃,
俩受贿副局长获刑
李毅中说,河北唐山开平区公安分局两名副局长接受贿赂、贪赃枉法,“12.7”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为在押的矿主办理取保候审,为其出境外逃创造了条件(矿主后迫于压力回国);查明其中一名副局长在这个矿违规入股50万元、分红60万元。
“加大对权钱交易和事故背后腐败问题严肃查处的工作力度。”陈昌智说,对矿主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和开平区干部入股煤矿问题进行处理,给予党纪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其中,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洪学,被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国君,被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调查组认定,事故主要原因包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工指令,管理混乱,违规建设、非法生产;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开平区、唐山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煤矿停产整顿的要求不力。
唐山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张耀华(2006年9月免去市长职务,2007年2月任政协主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党内警告处分。有关部门没收恒源实业有限公司非法所得948.6万元,处罚款2845.8万元,并依法实施关闭。
加大力度惩治瞒报
今年以来瞒报、逃匿事故接连发生,据统计,一季度以来,煤矿有9起重特大事故经核实是瞒报的,占重特大事故的五分之一。
一些事故责任人、不法业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存在侥幸心理,以为瞒报就不知道了。事实证明,在群众举报和媒体举报之下,各地政府组织进行追查、追逃,严肃处理,很快就真相大白。
如何处理瞒报?李毅中说,加大依法治安的力度。《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39条作了补充,已经确定了事故瞒报罪。高检、高法关于矿山违法案件的《司法解释》第6条、第7条对瞒报罪,什么是严重情节、什么是特别严重情节,这两条作了司法解释。6月1号生效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36条、39条,分别对谎报、瞒报、迟报、逃匿加大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最近有两个案子的宣判结果可以看出对瞒报的处理力度,一个是去年“5.18”山西大同左云透水56人死亡,矿主和乡领导人勾结起来瞒报,最后对副乡长判12年,矿主判16年。另一个是今年“3.18”山西晋城煤矿发生爆炸火灾事故,21人死亡,晋城市人民法院从快从严判决,对实际控制人数罪并罚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100万元,对副矿长判20年,罚款100万元。(综合新华社等)
图一:家属守候在焦家寨瓦斯爆炸事故现场。
图二:重庆特大交通事故现场。
图三:2005年12月7日晚,唐山刘官屯矿难中幸存矿工被及时抢救出井。
图四:昌源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幸存者接受治疗。
图五:瓦窑堡煤矿瓦斯爆炸救援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