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患有脑栓塞后遗症的老人在养老院吃早饭时,突然被馒头噎着并窒息,后虽被及时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老人的家属认为养老院护理不当,由此提起诉讼进行索赔。这一纠纷经两审审理后,法院终审判决由养老院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1万元,并返还相关护理费用。
张东(化名)的父亲于2005年10月25日入住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海门路的一家养老院,双方口头商定每月按全护标准交纳650元住养费,取暖费另收。2006年2月16日,张东的父亲在吃早饭时意外被馒头噎着,后被养老院工作人员在餐后巡查中发现。工作人员在采取拍打等措施无效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老人送到医院抢救,并通知张东。医院的病历载明张东的父亲猝死(窒息),后心肺复苏,自主心跳恢复,但神志不清昏迷。当晚,张东考虑到抢救父亲的医院离家较远,便将父亲转至总医院。2月19日,张东的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29日,医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张东父亲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对于父亲吃饭被噎以及随后的死亡,张东认为是养老院护理不当造成的,故提起诉讼。张东诉称,父亲入住养老院时,养老院没有要求对父亲进行体检,而父亲当时患有脑栓塞后遗症,手脚不利索,喝水都会被呛。当时入住时办理的是全护,他认为全护应包括给老人喂水喂饭。但养老院护理不当造成父亲吃饭因噎而死,故应予赔偿。张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已交纳的2006年2月16日至2月25日的住养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以及丧葬费等共计2.6万余元,并保留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作为被告的养老院同意返还相关住养费,但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请。被告认为己方已尽到了应履行的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将原告的父亲送至医院抢救,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开庭期间,养老院提出全护不包括喂水喂饭。对于原告所讲老人手脚不利索、喝水呛等情况,养老院称,老人能自己吃饭、喝水、走动。但对老人入住时没有进行体检及患有脑栓塞后遗症的事实予以认可。
审理中,经法庭询问,原告选择了“合同违约”的诉因。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父亲的死亡,被告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住养费380余元,并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日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上述案件的原审法院的法官介绍说,在原告父亲入住养老院时,被告没有为其进行体检,造成了没有准确掌握老人病情的状况。在已知老人患有脑栓塞后遗症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况,故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原告的父亲曾两次患脑栓塞,自身吞咽功能存在障碍是导致其被噎着的主要原因。被告在老人被馒头噎着时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并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故法院认为,被告对老人因被馒头噎着而导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原告选择的诉因是“合同违约”,而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不属于违约责任的民事赔偿方式,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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