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崔洁 肖水金李国田)在刑事和解过程中,从促使当事人双方坐下来谈判到双方确定的42万元赔偿款全部到位,只用了两天时间,这是不久前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的一个案例,当事人双方对这样的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2000年,南京某电子设备厂销售员胡某在职期间瞒着该电子设备厂,先后成立了自己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从事与该电子设备厂相同产品的销售业务,对外谎称上述两公司是该电子设备厂的办事处,并伪造了该电子设备厂的授权书。在受电子设备厂指派与客户谈业务时,胡某利用工作便利,先将本单位的产品卖给自己的公司,再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将货物卖给客户,赚取中间不菲的差价。2004年5月,电子设备厂发现胡某私自开办公司的行为,终止了与胡某的聘用关系。此后,胡某未与电子设备厂进行任何交接便离开了南京。
电子设备厂因无法联系到胡某讨要剩余货款,于2006年9月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9月27日,胡某得知自己被网上通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06年10月底,公安机关报请鼓楼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查,该院以胡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随后,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06年12月6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据了解,电子设备厂的一些产品经过胡某的公司卖出后,双方的往来账目并不十分清楚。胡某到案后,电子设备厂要求胡某退赔60万元,而胡某则认为自己公司是代理销售该厂的产品,有很大一部分款项属于自己公司的赢利。同时,胡某还认为电子设备厂在向她公司销售产品时,还有部分增值税发票没有给,也给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胡某认为自己公司只欠电子设备厂25万元。
据承办此案的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徐明明介绍,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的性质介于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之间,加上一些财务资料的缺失,要把案情的来龙去脉彻底查清,难度很大。“但胡某将电子设备厂的货发出去后,货款没有上交厂里,应追回胡某非法占有的货款。”徐明明说。于是,徐明明分别约见了电子设备厂的负责人和胡某的丈夫,厂方表示只要对方赔偿厂里的损失,并非一定要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胡某的丈夫则表示该退的钱他们一定想办法退。双方希望在检察机关的介入下,解决经济赔偿问题。经过徐明明的耐心说服工作,双方在42万元的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协议达成的第二天,42万元就退赔到位了。”徐明明说。
日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鼓楼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该案作了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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