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节前“割耳母亲”获刑
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六年,法官在判决书后附加判后语劝导晓俊理解母亲
新闻追踪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26日22时许,重庆市潼南县女子陈某在自家租住的花都区新华街某村一出租屋内,趁其女儿晓俊(化名)熟睡之机,拿着菜刀残忍割下女儿的双耳,随后将耳朵扔进厕所用水冲走。
本报讯(记者徐艳 通讯员刘少夫 罗素君 赵德意 罗万里)乘女儿晓俊(化名)熟睡之际,母亲陈某将其双耳割下扔进厕所用水冲走。此案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母亲节来临前,花都区人民法院昨日下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庭审直击
出示女儿信件求轻判
日前庭审时,陈某一再声称,案发当晚自己在梦游,是在无意识状态下割下女儿的耳朵。然而,当公诉人当庭出具了权威部门所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等一系列证据后,陈某对所有证据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随后,陈某向法庭提交了在看守所期间女儿写给她的三封信,向法庭表明“女儿早已原谅了妈妈”,希望得到从轻处理。晓俊在信中写道:“妈妈,天冷了,要记得加衣裳……平时我也有不少做得不对的地方,经过这么长的时间,我已经不怪你了……”庭审结束后,晓俊与其父亲赖某要求合议庭对陈某从轻处罚。
公开宣判
被告对判决不服欲上诉
昨日下午,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某故意伤害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通过打电话告知亲属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示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过意识和表现,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听判时表情平静,在法院宣判完毕后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
据悉,此案是花都法院审理的首宗“亲伤案”,该院法官在该案判决书后附加了判后语:“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伤害子女其实无异于自戕……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对母女双方今后的生活都将产生难以预料的巨大影响。对此,被告人应该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亦希望被害人能谅解父母艰辛,理解母亲极端行为背后的良苦用心,尊敬父母,不离不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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