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储蓄所里被抢2000元 律师称银行应承担责任
本报讯 青岛市民王某在某银行储蓄所开立了活期帐户。2日,他到该储蓄所存款。当他将银行存折和2000元现金递给营业员时,突然被旁边一男子将钱抢走。
该储蓄所未配备保安人员,并且所内的工作人员在犯罪分子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未参与制止犯罪分子的抢劫行为。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抢劫的钱已被挥霍。那么,王某能否要求该银行支行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晚报律师团认为,王某在该银行处开立活期帐户,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保护储户在其储蓄所内存款时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是银行应履行的储蓄存款合同附随关系,银行因没有全面、认真履行该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王某经济损失。 (记者 姜红 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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