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3岁大爷在晚上骑车时,不小心被路上的一条沟槽绊倒,导致粉碎性骨折,于是将沟槽的挖掘单位及其所属公司、相关置业公司、道路所属的村委会一并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终审判决沟槽的挖掘单位赔偿大爷各项损失的80%,其他3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8月29日晚上7:30左右,张大爷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辛庄花鸟鱼虫市场与黄岩里之间的南北走向的无名水泥道时,遇到横在路上的一条沟槽,张大爷倒地摔伤,被诊断为“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并进行了手术,由于张大爷骨折处植入的钢丝尚没有取出,仍需不断到医院进行修复。
原来,导致张大爷受伤的这条沟槽是某自来水工程公司为一置业公司铺设自来水管网挖掘的,虽然早在2004年年底工程完工时路面已经被填平,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完工8个月后,再次出现沟槽,致使骑自行车路过此处的张大爷受伤。于是张大爷将自来水工程公司、自来水公司、置业公司及道路所属的村委会一并告上法院。
两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自来水工程公司挖掘的沟槽与张大爷的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由于张大爷在骑自行车时疏忽大意,对于自己的受伤也具有过失,应当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自来水工程公司承担张大爷各项经济损失80%的赔偿责任即2.3万余元,其他3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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